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瀏覽人數: 220106人次
:::

暫厝區使用辦法


花蓮縣壽豐鄉骨灰臨時暫厝區使用辦法
  • 第 1 條花蓮縣壽豐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因應「壽豐鄉吳全公墓安葬園區」新建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完工啟用前,本鄉骨灰暫厝需要,特訂定本骨灰臨時暫厝區使用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暫厝區,係指本工程完工前設置於本鄉公墓之骨灰暫存設施,收費標準依「花蓮縣壽豐鄉公墓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所稱本鄉籍者,係指亡者死亡時設籍本鄉或申請人與亡者為直系關係並設籍本鄉兩年以上,現仍在籍,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死亡而申請使用墓基或納骨堂者;非本鄉者需與申請人三等親內才能代為申請入區,但若有下列情事者,得比照本鄉籍者辦理:
    一、本鄉辦理殯葬設施用地之墳墓,其自行遷葬撿骨入納骨堂者。
    二、其他因特殊事由經本所核准者。
  • 第 3 條欲申請使用本暫厝區民眾,應繳納管理費後向本所提出申請,並同意骨灰奉於暫厝區,俟本工程增建完成啟用後,依民眾申請,由本所通知申請人遷入納骨堂安奉。
    若經本所通知後半年內未移入者,將由本所代為擇一櫃位安奉,家屬不得異議。
  • 第 4 條使用暫厝區應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管理費:
    一、申請人之印章、國民身分證及亡者除戶謄本,(剛往生者需附死亡證明及火化證明)
    二、經核准使用暫厝區者,由本所依序排列櫃位,且限於三個月內進暫厝區,逾期本所有權取消其使用權,已繳納之管理費不予發還。但有特殊情形,經本所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 5 條使用暫厝區管理費繳納標準如下:
    一、本鄉籍使用骨灰櫃位每格新台幣 25,000 元;骨骸櫃位每格 35,000 元,外鄉籍骨灰櫃位每格新台幣 55,000 元;骨骸櫃位每格 65,000 元(需附原遷出證明),如需選位本鄉鄉民新台幣 2,500 元,外鄉鄉民6,500元。
    二、如新建納骨堂櫃位費用有變動,應依實際價格補繳差額。
    三、暫放者每格每月新台幣 1,100 元,未滿一個月每日以新台幣 100 元計費,逾越 10 日以一個月計;暫放欲轉為久放者,依申請繳納管理費,已繳納之管理費併入計算。
    四、設籍本鄉之鄉民,因執行公務殉職者,免費。
    亡者為當年度列冊各款、各類之中、低收入戶免收管理費。(中低收入戶者依據內政部殯葬管理條例 114 年 5 月 28 日修正第 21-1 條條文,實施日期自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
  • 第 6 條符合本辦法第 5 條第 2 項免管理費者,骨灰由本所擇一櫃位安奉,家屬不得異議。
    若家屬不願依指定位置安奉者依第 5 條第 1 項管理費繳納標準規費。
  • 第 7 條已進暫厝區之骨灰罐,奉祀者中途申請遷出,應向本所申請遷出證明,已繳納之管理費不予退還;申請遷出後,欲再進區安置者,須重新申請並繳納管理費。
  • 第 8 條暫厝區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之損壞,本所不負賠償責任。
  • 第 9 條本辦法自公布日起實施,本工程完工啟用後即行廢止。
▲TOP